以案说法 | 当庭履行,法院可以不出具调解书吗?
2025-01-22 16:25:2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晓元 | 作者:兰若媛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325

汨罗融媒体讯(记者 兰若媛)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。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。

2021年底,刘某、王某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,王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刘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。交往期间,王某多次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达21万余元。后来,刘某发现王某并未离婚遂提出分手并要求其还钱,王某陆续偿还13万余元后尚欠86794元,剩余款项刘某多次催讨无果,故诉至法院。

受理该案后,承办法官查阅卷宗,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,权利义务明晰,可引导双方从诚实守信的角度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。

庭前调解时,法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想法,针对双方的矛盾,法官先从法律上给被告释疑解惑,又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责任担当义务,劝说换位思考、经过讲法律、说情理。最终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,王某当庭支付完毕,且原被告一致同意不制作调解书,以审判员、书记员及双方签字的调解笔录作为依据进行结案。至此,一案结、两事了。既实质性化解了矛盾,又节约了司法资源,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。

【法条链接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
第一百零一条 “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,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:(一)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;(二)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;(三)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;(四)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。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,应当记入笔录,由双方当事人、审批人员、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”。

一审:张   咪

二审:刘晓元

三审:张   为

责编:刘晓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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